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94]财农税字第8号 1994-03-2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2008年0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法规》和财政部有关法规,现对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解会计科目问题 1.将《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中的所有“农林特产税”改为“农业特产税”。 2.农业特产税收入二级科目参照国务院《法规》中列举的税目设置,按下列顺序排列:烟叶、毛茶、水果、干果、果用瓜、蚕茧、药材、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其他。 关于年终决算报表问题,各级征收机关在进行征解会计核算时,为满足年终决算报表需要,可设置相应的统计报表,修改后年终决算报表格式附后,年终逐级汇总,上报财政部。 二、关于票证的问题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计征农业特产税时需将农业税扣除,因此,税票中增设扣除农业税税额一档。 农业特产农业税税票参考格式附后。 三、关于发票问题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商量同意,原产品税转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后,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继续由税务部门办理。各地财政征收机关要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做好这项工作。 税 屋附件: 一、“农业特产农业税完税证”参考格式(略) 二、年终决算报表格式(3张)(略) 财政部 1994年3月28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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