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营业税财产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条款废止] 青地税发[2003]166号 2003-08-19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10]13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0年10月27日起,本法规第1、3、4、7(1)废止。
针对近期营业税和财产行为税政策变化较大、税收征管中政策问题较多等情况,市局近期召开了全市地税系统营业税和财产行为税业务视频会议,对若干税收政策进行了交流和疏理,现将会议中涉及的部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1、[条款废止]问:财税[2003]16号文件有关规定,是否对个人销售二手住房的营业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 答:根据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的规定,个人销售居住满一年的普通商品住宅仍免征营业税,销售居住不满一年的普通商品住宅就差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是对营业额的具体解释,原有的免税规定继续执行。 普通住宅可按开发或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确定。若立项审批时住宅项目类别不明确的,可按照房屋销售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确定,凡房屋销售的每平方米单价在上年度本区域商品住房平均售价两倍以内的,为普通住宅。 上年度本区域商品住房平均售价,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数字每年进行调整,市南、市北、四方、李沧作为一个区域,2002年市内四区商品住宅平均售房单价为3291元/平方米,其他区、市根据本地建设行政、统计等部门统计测算的情况确定,并报市局备案。 2、问:财税[2003]16号文中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允许抵扣购置或受让原价后问题,怎样把握抵扣原则和抵扣价值? 答:销售购置的房产,只能扣除房产的原购置价格;销售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只允许扣除土地使用权的原受让价格。对特殊情况涉及销售不动产抵扣土地使用权的,须书面上报市局正式批复后方可抵扣。 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是指购置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不包括购进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购置的不动产”,是指单位和个人未参与建设,以直接购买获得产权方式取得的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中不包括向政府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3、[条款废止]问:在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时,哪些设备的价值允许扣除,扣除价值包括那些项目? 答:对通信线路工程和管道输送工程计税营业额的扣除设备范围问题按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的扣除设备范围问题,在省局未作明确之前,对大型施工项目的设备扣除应报送市局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扣除。 扣除的设备价值,包括设备买价(含增值税、消费税)、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 4、[条款废止]问:关于对从事快递业务适用“邮电通信业”税目问题,应如何确定快递业务?营业额如何确定? 答:对于取得省级以上邮政主管部门的快件寄递业务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的单位从事快递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未经批准、没有快递业务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快件承揽相关或边缘业务的,按“服务业—代理业”或其他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 关于营业额问题,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快递单位与邮政或其他快递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快递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合作方的一方统一收取价款的,快递单位与邮政或其他快递单位可以分别按分割后各自取得的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5、问:对不拥有运输车辆等基本运输能力的物流企业,是否可以购领交通运输业发票并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近期,部分不拥有运输车辆、堆场等货物运输条件的物流企业持省经委发放的《山东省联运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地税部门购领交通运输业发票,从事货物运输承揽配载业务,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别交付其他运输单位,不参与具体货物运输业务,仅居中收取差价。对该类纳税人取得的此类差价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并应将交通运输业发票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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