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5号 2016-04-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三、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四、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0日 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读与思考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以下简称《通知》),妥善解决了企业股权捐赠的所得税问题。 一、《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就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股权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政策规范和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2.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3.《通知》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4.《通知》所称的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5.《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在《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二、《通知》的重要意义 (一)妥善解决了企业股权捐赠的所得税问题。《通知》以“历史成本”代替“公允价值”确定公益股权转让收入额,妥善解决了企业股权捐赠所得税问题,同时还将税收特殊处理政策扩大到全国所有的公益股权捐赠,不限定捐赠的股权范围,包括了上市公司股权捐赠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捐赠,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对公益股权捐赠行为的鼓励和支持。 (二)为捐赠人提供优惠。《通知》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股权,以取得股权时的历史成本价格确认转让收入,即对公益股权捐赠视同平价转让,使得捐赠人在捐赠环节的所得为零,相当于免除了捐赠人捐赠环节的所得税负担。而在此之前,企业捐赠股权时,需按转让股权时的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转让收入额,使得捐赠人在捐赠环节要缴纳不菲的企业所得税。以国内首家以股权捐赠作为原始基金设立的基金会——河仁慈善基金会为例,福耀集团董事局主席曹德旺向该基金会捐赠了3亿股福耀玻璃股票,如果以“公允价值”即捐赠时所持股票的前一日收盘时的股价来确定股权转让收入额应为35.49亿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约6.72亿元,而按《通知》规定,这一股权捐赠视同平价转让,不再需要缴纳任何所得税。 (三)激励企业捐赠、促进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通知》的出台是多年来国务院侨办多方呼吁、沟通协调,推动财税部门积极支持河仁慈善基金会开展股权捐赠试点,在慈善领域开展先行先试的重要成果,也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完善税收优惠体制、激励企业大额捐赠、股权捐赠、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所采取的积极举措,对于完善捐赠政策、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通知》为侨务工作带来的启示 《通知》的出台对侨务部门进一步做好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今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实施,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完善与《慈善法》相衔接的法规政策。如,民政部正抓紧修订《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境外捐赠物资用于慈善用途的减免税政策等。侨务部门应结合侨捐工作的特点和实际,认真研究相关法规政策,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争取在制定法规政策过程中主动介入、提前介入、积极作为,为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创造更便利、优惠、科学的政策环境,共同推动侨捐工作和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通知》妥善解决了企业股权捐赠的所得税问题,但对于基金会等慈善组织今后卖出股票缴纳所得税的问题仍没有明确规定,这可能对基金会以后的慈善活动产生不确定性影响。为此,还需要进一步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协商,研究包括基金会在内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来源:国务院侨办国内司 2016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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