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条款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2016-12-25 税屋提示——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自2018年10月26日起,本法规做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易税心得】开宗明义,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易税心得】本条中“领域”、“海域”以及“环境”等法律概念在此不做展开,但应特别关注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直接排放?二是谁是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第一个问题在本法第四条中以反列举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第二个问题本法明确界定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注意不包括居民个人和不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行政机关。
【易税心得】本法规定对四大类污染物征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基本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我国暂未对煤、石油、天然气等产生二氧化碳排放的化石燃料征税,即碳税。还需要注意的是,《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仅将工业噪声列为征税对象,而将建筑噪声排除在外。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易税心得】本条列举了不属于直接排放的两种情形,主要立法思路是向规定的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按标准排放就不征收环境保护税。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看,对这样的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有两项要求:一是面向社会公众;二是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所以,在特定区域内为特定生产经营者提供集中处理服务的设施和场所,以及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处理设施和场所,均被排除在范围之外了。最后,请思考一个问题,对水污染物、固体废物有直接排放和非直接排放的区别对待,对大气污染物和噪声能区分直接排放和非直接排放吗?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易税心得】本条表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也要缴税;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也要缴税。立法思路很清晰,即约束直接排放,鼓励集中处理、符合标准排放。那么,今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会成为环境保护税重点监控对象吗?前条要求这些场所由财政安排资金运营,带有公益性质,那它们是否有足够动力去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呢?它们的缴税资金又从何而来呢?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易税心得】从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看,固体废物和噪声的税额标准全国统一。但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授权各地自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易税心得】本条针对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计税依据的确定提出了“污染当量数”的概念,将在下面第八条给出其具体含义及计算方法。
【易税心得】先来了解什么是污染当量值?简言之,污染当量值表示了不同污染物或污染排放量之间的污染危害和处理费用的相对关系。举个例子,通过查表可得,总汞的污染当量值为0.0005千克,苯并(a)芘的污染当量值为0.0000003千克,总银的污染当量值为0.02千克,则可以理解为:0.02千克总银的污染危害和处理费用,相当于0.0005千克总汞,相当于0.0000003千克苯并(a)芘。由此得出结论:苯并(a)芘、总汞、总银的污染危害,依次降低,处理费用也相应递减。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越低,其造成的污染危害越严重,处理费用也越高,自然要被课以重税。
再看污染当量数的计算方法: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污染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这正好说明对于等量排放的不同污染物,其对应的污染当量值越低,换算成的污染当量数越高,课税也越重。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易税心得】本条规定,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征税,要先计算所有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然后将各类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大气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取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第一类水污染物取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易税心得】确定各类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是计征环境保护税的关键,本条规定四种计算方法应依次顺序适用:根据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根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计算→根据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根据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样的单位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呢?对于没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单位,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是否及时、全面?能否满足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的需要呢?如果不具备监测条件,排污系数、物料衡算以及抽样测算等方法如何令纳税人信服并很好地掌握用于环境保护税的申报呢?这些问题都对未来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构成了严峻挑战。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易税心得】根据前面各条法律原文的学习,下面列举两个关于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实例:例1,某企业8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硫酸雾各10千克,一氧化碳、氯化氢各100千克,假设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按1.2元计算,该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请计算该企业8月排放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税额(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第一步,查《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二氧化硫:10/0.95=10.53 硫酸雾:10/0.6=16.67 一氧化碳:100/16.7=5.99 氯化氢:100/10.75=9.30 第二步,将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选取前三项污染物征税: 硫酸雾(16.67)>二氧化硫(10.53)>氯化氢(9.30)>一氧化碳(5.99)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 硫酸雾:16.67×1.2=20.00(元) 二氧化硫:10.53×1.2=12.64(元) 氯化氢:9.30×1.2=11.16(元) 应纳税额合计=20.00+12.64+11.16=43.8(元) 例2,假设某企业8月产生尾矿1000吨,其中,综合利用尾矿300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200吨。请计算该企业8月产生尾矿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尾矿排放量=当期尾矿产生量-当期尾矿综合利用量-当期尾矿贮存量=1000-300-200=500(吨) 应纳税额=500×15=7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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