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8-21
摘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有关规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2023-8-21

  为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杨永义解读】该公告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3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延续,与原31号公告相比,本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两点:一是选择差额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是适用本公告税收优惠政策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了五家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外,地方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适用。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有关规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理解本条内容要点如下:
  1.适用主体只有两个,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以处理银行不良资产为主要目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适用的客体是指处置抵债的不动产。此处的不动产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现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等;二是不动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借贷关系取得的抵债不动产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
  3.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是现行销售取得的不动产计算增值税时两种计税方法的混合,即销售额是采取简易计税方法时按照差额确定的,税率则是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的9%税率。此处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①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允许也没必要享受该条优惠政策。
  ②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抵债不动产行为发生在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即可,并不需要考虑什么时间取得的。但如果处置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抵债不动产,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印发)的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适用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③作为扣除的“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合法有效凭证。关于采取差额征税时按规定扣除的“不动产的作价”的凭证,《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印发)第八条已有明确规定。
  ④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应,其进项税额允许计入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在处置抵债不动产时可从销售额中扣除。
  ⑤就处置不动产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的优惠政策。注意,此处的表述是“抵债资产”,显然不限于不动产。一般来说,对于印花税优惠项目,双方享受为常态、单方享受为例外。根据本条规定,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单方享受,其他方照章征收。需要强调的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和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契税的优惠政策。此处的表述虽然还是“抵债资产”,但只限于抵债的不动产。因为按照《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契税的课税对象是境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注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房土两税)的优惠政策。《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各地有权对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减征或免征房土两税。本条再次明确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及省级税务机关可以出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土两税政策。实际工作中,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可以减免房土两税,应以本省根据本公告授权出台的房土两税减免政策为准。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杨永义解读】按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贷款,债权人一般以两种方式获得抵债资产(含不动产,下同):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以资产(一般是借款时抵押的资产)折价抵债;二是债权人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的资产流拍,法院裁定债权人直接接受抵押的资产。但从本条规定看,享受本公告优惠政策的抵债资产,仅限于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资产,而将银行与借款人协议以资产折价抵债的情形排除在外。虽然借贷双方以协议作价方式实现债权的情形较少,但个人觉得公告的规定过于绝对。鉴于此,实务中,对于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为了避免风险,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应通过法院诉讼或仲裁机构仲裁方式解决,而不是自行协商解决。
此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享受优惠政策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企业)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杨永义解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但适用本公告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仅限于本条列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两类金融机构。具体说,适用本公告优惠政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限于东方、信达、华融、长城、银河等五家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地方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杨永义解读】2023年8月1日至21日之间已征收入库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
本公告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起止时间以相关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而不是纳税人纳税申报或实际缴纳税款的时间。也就是说,只有相关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之间,才可以享受本公告的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1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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