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1]40号 2001-03-05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按规定应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的二级成员所属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50%就地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二级成员企业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预缴和汇缴的税款低于应缴税款60%的差额部分,由二级成员企业按税款所属期统一补缴。 二、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同在山东省境内的,也实行总局规定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50%。 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及时向省局反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3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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