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1]4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3-05
摘要: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同在山东省境内的,也实行总局规定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5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1]40号            2001-03-05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按规定应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的二级成员所属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50%就地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二级成员企业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预缴和汇缴的税款低于应缴税款60%的差额部分,由二级成员企业按税款所属期统一补缴。

  二、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同在山东省境内的,也实行总局规定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50%。

  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及时向省局反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3月0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