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工作规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2013-06-16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4年6 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 2.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 3.应税服务企业增值税合并申报申请表 4.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申请表 5.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备案制管理资格审批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6月24日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工作规程 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在深圳市内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未被汇总(合并)的非独立法人的二级或三级地区分公司对其下一级分支机构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适用本规程。 企业可以在申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的同时一并提出总、分支机构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已经获得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资格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消费税汇总申报。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未实行汇总申报的,不得单独申请消费税汇总申报。 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可以单独申请取消总、分支机构消费税汇总申报,但申请取消增值税汇总申报资格时,必须一并取消其消费税汇总申报资格。 二、申请资料 (一)申请汇总(合并)申报资料 《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工业企业填报) 《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商业企业填报) 《应税服务企业增值税合并申报申请表》(交通运输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填报) (二)取消汇总(合并)申报资料 《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申请表》 (三)备案制管理资格申请资料 《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备案制管理资格申请表》 三、申请条件 企业应根据总机构的行业性质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 (一)工业企业汇总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生产经营。 2.总机构为工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工业企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应能够正确提供税款分配比例的计算依据。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情形。 (二)商业企业汇总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经营,总、分支机构不属于特许连锁、自愿连锁类企业。 2.总机构为商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商业企业),分支机构为非工业性质。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比例和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税额。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情形。 (三)应税服务企业合并申报增值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经营。 2.总机构为应税服务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交通运输业或现代服务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合并申报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情形。 总机构为混业经营的纳税人,根据主营业务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企业类型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 四、税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一)工业企业汇总申报 1.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应依据相关指标计算确定总、分支机构的税款分配比例。参与计算的指标包括:总机构、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水电费支出,四项指标的权重依次为25%、25%、25%、25%。 2.用于计算税款分配比例的各项指标数据均采用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会计口径。具体填报口径为: 固定资产:企业总、分支机构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期末净值。 应付职工薪酬:指当期归属于总、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数。 水电费支出:指当期实际支付的归属于总、分支机构的水电费。 3.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25%+总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总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总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税款=总机构统一核算的当期应纳税款总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 税款分配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已批准汇总申报的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因增加或减少汇总申报分支机构等影响税款分配比例情形的,纳税人应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税款分配比例。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按照工业企业类型汇总(合并)申报的混业经营纳税人,其申报的应税服务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按照以上规则进行税款分配。 (二)商业企业汇总申报 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不确定固定的税款分配比例。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或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以下公式填报《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 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实现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申报的当期销售额总额 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税款=总机构统一核算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按照商业企业类型汇总(合并)申报的混业经营纳税人,其申报的应税服务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按照以上规则进行税款分配。 (三)应税服务企业合并申报 应税服务企业合并申报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五、审批制管理 汇总(合并)申报审批制管理是指纳税人通过申请获得总、分支机构汇总(合并)申报资格,包括汇总(合并)申报申请审批、取消汇总(合并)申报申请审批。 总、分支机构属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的,由该主管税务机关终审;总、分支机构分属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的,由总、分支机构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的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终审。 (一)申请汇总(合并)申报 汇总(合并)申报申请审批是指独立申报的企业总、分支机构为申请汇总(合并)申报资格而提起的申请审批,或者已批准汇总(合并)申报的纳税人对其新设分支机构而提出汇总(合并)申报增设申请。 纳税人申请汇总(合并)申报,应填写《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工业企业填报)、《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商业企业填报)或《应税服务企业增值税合并申报申请表》(交通运输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填报)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二)取消汇总(合并)申报 取消汇总(合并)申报的申请审批是指已批准汇总(合并)申报的纳税人,减少汇总(合并)申报的分支机构,或者取消所有总、分支机构汇总(合并)申报而提起的取消汇总(合并)申报申请。 取消汇总(合并)申报的申请分为纳税人申请取消和税务机关提请取消两种方式,分别由纳税人或税收管理员填写《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申请表》,交办税服务厅录入系统。 总机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系统自动取消其汇总(合并)申报资格。 六、备案制管理 汇总申报备案制管理是指已批准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批核准获得汇总申报的备案制管理资格,以备案制管理的方式办理汇总申报增设分支机构或取消分支机构的申请事项。 (一)备案制管理资格申请条件 汇总申报单位为大中型连锁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批准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达到5家以上。 2.已批准汇总申报的总、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税款所属期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销售总额达到5000万元。 3.总机构截至申请受理日前12个月无发生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的税务违章行为或所有涉及有补税、滞纳金、调减亏损、罚款的税务稽查案件。 4.截至申请受理日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情形。 (二)申请备案制管理资格 纳税人总机构填写《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备案制管理资格申请表》,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取消备案制管理资格 取消备案制管理资格的申请审批是指对已批准汇总申报备案制管理资格的总机构提起取消其备案制管理资格申请,恢复其汇总申报的审批制管理。 取消汇总申报备案制管理资格分为纳税人申请取消和税务机关提请取消两种方式,分别由纳税人或税收管理员填写《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备案制管理资格申请表》,交办税服务厅录入系统。 (四)备案制管理核准增设分支机构 经审批取得备案制管理资格的纳税人申请增设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应填写《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后,系统即赋予其汇总申报资格。 (五)备案制管理核准取消分支机构 备案制管理核准取消分支机构是指经审批取得备案制管理资格的纳税人,申请取消部分或全部汇总申报分支机构。 备案制管理核准取消分支机构的申请分为纳税人申请取消和税务机关提请取消两种方式,分别由纳税人或税收管理员填写《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税务机关将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后,系统即取消分支机构的汇总申报资格。 七、相关涉税业务管理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被汇总(合并)申报的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批准后,系统将自动赋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分支机构被取消汇总(合并)申报资格的,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申报 汇总(合并)申报单位在办理涉及汇总(合并)税种的纳税申报时,由总机构统一进行申报,各被汇总(合并)单位不需单独申报。系统自动按照税款分配比例将税款分配到各被汇总单位所在地的税款所属税务机关。如统一核算的当月应补退的增值税税额为负数,或者有期末留抵税额的,不参与计算分配。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办理汇总税种纳税申报时未按实际情况填报《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取消其汇总申报资格。 (三)纳税证明 汇总(合并)申报企业对汇总(合并)期间的纳税情况申请开具汇总(合并)税种纳税证明时,可以申请开具汇总(合并)的纳税证明。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应附《分支机构名单》同时使用。 (四)发票管理 已批准汇总(合并)申报的纳税人发票的领购、缴销、认证等管理工作统一由总机构负责办理,自汇总(合并)申报生效之日起,各被汇总(合并)单位应当缴销结存发票,以总机构名义开具发票。各被汇总(合并)单位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代开发票。汇总(合并)申报单位之间移送货物不得开具发票。 (五)“免抵”额处理 汇总(合并)申报的总、分支机构若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退税额及“免抵”额不在各被汇总(合并)单位之间分配。 (六)退、抵税(不含出口退税)业务的处理 已批准汇总(合并)申报的纳税人需办理增值税、消费税退、抵税业务的,退、抵税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税款分配比例对总、分支机构的已入库税款分别办理应退、应抵税额。 (七)纳税评估及税务检查 已批准汇总(合并)申报的纳税人,其纳税评估及税务检查工作统一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和生产经营情况有查实权。 (八)注销税务登记及非正常户管理 已批准汇总(合并)申报的纳税人,总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必须依照本规程的规定先取消总、分支机构的汇总(合并)申报资格;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如资料齐全、没有未结事项的,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直接核准后即可注销。 总机构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系统自动取消其总、分支机构的汇总(合并)申报资格,解除非正常户时,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重新申请汇总(合并)申报。 (九)其他日常税收管理 汇总(合并)申报的纳税人其他日常税收管理工作,按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办理。 八、本规程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工作规程>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13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工作规程》的公告解读 一、关于重新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工作规程》的公告制定背景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由于原工作规程制定的法律依据已不存在,同时文件的内容需要进行部分修订。因此,需要重新修订工作规程。 二、与原工作规程相比,新工作规程有哪些变化? 主要变化有两项:(一)新工作规程制定的主要依据发生了变化;(二)对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汇总申报的税款分配比例确定中的指标“水电费支出”的口径进一步明确为:“指当期实际支付的归属于总、分支机构的水电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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