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发[2001]45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修订《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03
摘要: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拍卖企业不属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对拍卖企业,凡是企业的职工随同企业由购买方负责安置或者虽不随同企业由购买方负责安置,但由购买方支付了安置费用的,均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修订《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1]45号                         2001-09-03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于2001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发[1998]9号)文件规定,营业税起征点也已从500元提高到800元,因此,原《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行云地税发[1997]323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有些条款与现行税法和政策的规定出现了不相衔接的地方,为体现政策法规的公平性、合理性,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对原《办法》中的有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原《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按期缴纳营业税的,其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元”改为“按期缴纳营业税的,其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为月营业额800元”。

  二、原《办法》第十六条“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纳费额2‰的滞纳金”改为“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纳费额0.5‰的滞纳金”。

  三、原《办法》第十六条“不据实申报、造成少缴费的,处以少缴费金额两倍以下罚款;拒不缴纳的,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费额,并处以拒缴费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改为“不进行申报或不据实申报,不缴或者少缴费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追缴欠缴的费、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费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缴费的,除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费、滞纳金外,并处拒缴费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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