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 财务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工财字[2005]81号 2005-11-17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委托税务代收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工会法》宣传力度,做好工会经费委托税务代收工作《工会法》明确规定: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据此,工会经费委托各级税务部门代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60号文“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的收费项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请各级工会积极做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宣传工作,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委托税务代收的工作。 二、工会经费专用收据的使用各级工会组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 全国总工会 财务部 2005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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