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对各类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咨询单位应按规定征收流转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7]118号 1997-11-10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因执行期限已过,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税收征管、严肃税收纪律、严格水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本市各类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中心[包括各类事务所,各类产权、商品、物资、房屋交易中心,各类平价房、安居房发展中心(下同)]以及各类咨询中介单位的流转税征收问题和税务征管问题重申如下: 一、对各类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中心、咨询中介单位从事的各类服务性和管理性项目收费以及从事商品、房产的买卖、调拨收入均按税法规定征收流转税及其附加。 二、对各类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中心、咨询中介单位,均应按税法规定到上海市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户管核准,然后向指定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按《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这些单位的税务登记核查。 三、对各类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中心、咨询中介单位的应税收入均应按规定开具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擅自对外使用企业收据,更不能使用由财政局监制的收据,对擅自将应税收入对外开具收据的单位,除按税法规定照章补征税款和处罚外,还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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