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违法失信将严惩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郭博昊 人气: 时间:2024-11-27
摘要: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实施三类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二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是不予授予财政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2024年11月26日,财政部公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16号),依法依规惩戒注册会计师行业重大违法失信行为。自2025年1月1日起,注册会计师存在财政部令第116号所列有关情形将被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下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财政部令第116号严格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严重破坏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作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拒不履行处罚且情节严重,以及未经批准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按照财政部令第116号规定,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的从业限制等措施外,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实施三类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二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是不予授予财政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财政部令第116号依法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可以申请提前移出。可申请提前移出的情况包括: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公示期间,未再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行政处罚。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门要对照财政部令第116号相关规定,根据失信行为情节和适用条件,审慎准确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认定和采取惩戒措施;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隐私保护,用好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信用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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