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总工发[1998]22号 1998-9-16 税屋提示——依据总工发[2009]4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 要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位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枝笔”审批。 2.坚持遵纪守法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基层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4.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5.坚持勤俭节约原则。 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依靠职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6.坚持民主管理原则。 要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 7.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 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1.会员活动费。 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2.职工活动费。 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务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 用于工会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体汇演、比赛奖励;以及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午餐费、夜餐费等。 宣传活动方面。 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广播站的消耗用品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 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费用。如: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等。 3.工会业务费。 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费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4.事业支出。 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5.其他支出。 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 6.上解经费支出。 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 基层工会在保证正常工作活动且经费有结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结余经费或实物开办为职工服务的“三产”或作投资经营。但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编列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投资项目的保值境值。 基层工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可能以及本规定的开支原则、范围、编列预算,掌握使用。基层工会如果经费确有不足,影响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时,可按《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商请行政给予补助。 三、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 根据《工会法》、全总、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1.基层工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 2.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3.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 4.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5.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6.企业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7.企业车间、科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8.企业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广播站、人员、设备等费用。 9.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10.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11.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 12.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13.由工会管理的企业职工困难补助费。 14.基层单位行政办学的职工教育费。 15.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宿营费、伙食补助。 16.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工会与行政有关费用划分的规定(摘录)见附件。 四、附 则 1.各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和自管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补充规定。 2.基层工会可根据本办法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3.本办法自1999年1月起执行,全国总工会工发财字[1981]136号文印发的《关于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原则、开支范围试行规定(草案)》等自行废止。 全国总工会 1998年9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