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8]163号 1998-11-30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财税[2008]1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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