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本级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19]19号 2019-04-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漳州市市本级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市本级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关于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1999]060号)、《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闽财综[2011]6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7]29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暂停征收物流企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通知》(闽财税[2018]6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有关行业继续停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通知》(闽财税[201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芗城区、龙文区、漳州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江海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缴费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三条 按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缴费人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其中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0.9‰征收。 第四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工业企业和物流企业暂停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五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统一委托税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征收期为每年1-5月份。缴费人自行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按时足额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缴费人按规定缴纳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费用。 第七条 缴费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由水利部门负责催报催缴,税务部门予以配合。对逾期缴纳或拒不缴纳的,水利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属于水利建设基金,列入“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收入全额缴入国库。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财政、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足额征收,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县(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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