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和“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这三类业务,是大家熟知的纳税人收取了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这三类业务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对应的编码,同时在税率栏选择“不征税”来开具增值税发票。 那么,营改增以来,除了上述这三类业务以外,是否还有其他业务也能按此办理,在开具发票选择税率时选择“不征税”呢,即,允许按“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开具发票的情形还有哪些呢? 除了前述三类业务以外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营改增后开具发票时选择(税率)“不征税”与平时所称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是有所区别的,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不征收增值税的行为或者不是增值税应税行为,就一定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还应记住这些特例是可以开具发票的。
当然,即使这些行为可以开具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但对于这些“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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