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发[1998]93号 1998-06-02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但被转发的文件有效。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被转发的文件废止,所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转发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其所在地征税机关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审核依据是有关中标证明(正本)。 附件:国税发[1998]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06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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