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10号 2004-01-1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维护和发展好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认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对供热体制改革的领导,认真做好改革试点工作。自治区建设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人事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环保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开展的改革试点工作,研究有关支持供热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保证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 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稳步推进全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促进建筑节能,妥善解决我区城镇居民的供热采暖问题,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逐步实现城镇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建立符合国情、区情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加强城镇弱势群体的供热保障;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促进节能建筑的推广应用,推进全区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全区各族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推动全区城镇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进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要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变“暗补”为“明补”,积极稳妥地进行收费体制改革;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坚持试点引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加大建筑节能技术和供热采暖系统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努力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二、改革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 1.改革单位统包的用热制度,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区情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 2.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职工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家庭(用热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采暖,实行用热商品化。 3.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居民住宅取暖费,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单位用于职工供热采暖的费用在原经费渠道不变、总量不减的前提下,作为供热采暖补贴由单位直接发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变“暗补”为“明补”。采暖补贴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发给个人后,免征个人所得税。 4.综合考虑职工住房标准、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职工收入水平、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总体的补贴水平、各类人员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采暖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可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方案,结合企业职工住房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 5.积极探索研究制定城镇低收入和困难人员采暖费用的补贴政策,采取财政补助、社会救助、减免采暖费等办法努力解决好低收入家庭的采暖问题。 (二)逐步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加快现有房屋采暖系统改造。 1.改革现行热费计算方式,积极推行按户收费,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 2.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都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并执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新办法。 3.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按照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要求进行改造,安装分户计量、温控装置,逐步实现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 4.新建公共建筑及民用住宅的计量及温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实施分户计量、温控装置改造的费用,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城市政府、供热企业、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要把城镇住宅节能改造和供热采暖设施改造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 (三)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供热采暖系统。 1.城镇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的供热采暖系统,凡有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应积极采用集中供热方式; 2.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另行新建燃煤供热锅炉;3.鼓励各地在产业技术政策的指导下,积极研究开发利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新能源、新技术的多种供热采暖方式; 4.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进完善集中供热系统,进一步提高节能降耗水平和清洁舒适程度,在满足居民采暖需要的同时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环境质量的改善; 5.结合供热体制改革和供热采暖系统的技术改造,逐步完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建设的技术标准体系。供热采暖标准中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技术要求应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强制实施。 (四)完善配套政策,引入竞争机制,加快供热企业改革。 1.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在统一管网规划、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市场准入、统一价格监管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与城市政府签订合同,参与城镇热源厂、供热管网的建设、改造和经营,取得规定范围和规定时限的特许经营权,促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发展,提高供热运行效率,为各类用户提供质优价廉的供热服务; 2.建立的供热价格听证会制度,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合理确定供热价格。 3.供热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改革步骤和工作要求 按照国家实施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分两个阶段推进。 (一)加强领导,宣传发动。自治区成立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确定热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步骤。各试点地、州、市、县也要按照自治区的部署,成立相应的改革试点领导机构,加强对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家八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新疆实际,确定我区试点城市(县城)为:乌鲁木齐市、昌吉市、呼图壁县、伊宁市、奎屯市、库尔勒市、轮台县、石河子市。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周密制订改革试点方案,测算制定出各类人员采暖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经地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试点地、州、市、县要做好供热体制改革的舆论引导和宣传解释工作,重点宣传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意义,引导城镇居民转变福利供热采暖观念,确立“热”是商品的意识。对供热体制改革中受影响较大的群体,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供热体制改革进程中可能引起的震动和矛盾,提前做好舆论准备,防止因改革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二)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试点工作。 自治区的试点工作从2004—2005年度采暖期开始,各试点城市要按此时间要求,加快工作进度,认真组织实施。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时发现试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自治区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并抓紧制定配套政策。2004—2005年度采暖期结束后,要及时宣传推广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全面推进试点工作,力争取得更大成果。 各级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做好研究制定供热事业发展规划、规范供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镇供热采暖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和评估监督办法,加强对供热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在供热体制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不过多增加职工个人,特别是困难企业职工、失业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经济负担,切实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冬季采暖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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