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专项检查时发现M公司成立以来未发生实际业务,也未设置相应财务账簿。根据相关规定,未建账应给予处罚,资金账簿未贴印花税票也要补税罚款,罚一个还是同时处罚,双方产生分歧。经过分析,税务机关最终选择对该公司未设置财务账簿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何谓“一事不二罚”原则呢?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二罚”的内涵一是罚款,而不是其他行政处罚。二是同一个违法行为,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实施一次性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如果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事实和理由的,就应分别定性分别受罚。如纳税人逾期申报,且申报不实,纳税人有两个违法行为,即逾期申报和虚假申报,税务机关可分别进行处罚; 另外必须是一次性违法行为,而不是数次或数个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实施了数个违法行为,每个违法行为都受到一次处罚,也不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如纳税人上月逾期申报,本月又逾期申报,这构成了两次违法行为。 此原则引用到税收事务中来,“一事不二罚”是指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个事实和同一个依据,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里所说的“同一事实、同一依据”是不得再施行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可以理解为,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无论有多少法律规范对这一违法行为都规定予以处罚,但罚款只能一次。 因此“一事不二罚”原则用“一事不二罚款”来记就容易理解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因此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种以上(并处)不同种类的税务税务行政处罚,如对发票违法案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以并处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其目的是维护税收正常秩序,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广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体现出行政处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之中。 因此,税务机关在实施具体税务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除了要牢固掌握各类税收法律、法规,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外,还要学好《行政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和有关原则,在税收工作中运用好,减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提高税收执法效率,全面做好税收工作。 相关话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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