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措施
(一)激发创新动力
深入实施《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年)》,发挥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创新、创意和设计激励机制。鼓励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成立战略联盟,引导创意和设计、科技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大力开展新《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以驰(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商标等为保护重点,推进商标分类监管。加强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营造上海口岸良好的进出口贸易秩序。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等法律法规。落实创意设计登记备案制度,发挥专利优先审查通道和软件著作权快速登记通道的作用。(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新闻出版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海关等)
(二)强化人才培养
推动实施复合型人才扶持计划,加强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分析与预测,探索建立未来3-5年的人才需求定期发布制度,健全符合创意和设计人才特点的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体系,编制复合型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人才培养专项规划。实施各类引才引智计划,实施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人才“推星”计划、“海漂”关爱行动和人才“强基工程”。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优化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相关专业设置,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探索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创意和设计与经营管理结合的人才培养新模式。鼓励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纳入职业教育体系,重点建设一批民族文化传承创新专业点。(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广影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
(三)壮大市场主体
实施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产业中小企业成长专项工程,建设基于云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集聚发展,打造一批“专、精、特、新”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中小企业。鼓励挖掘、保护、发展中华老字号等民间特色传统技艺和服务理念,建设老字号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创意和设计优势企业开展市场化的兼并重组,鼓励企业申请建设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工业设计中心;支持有条件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通过市场拓展、海外收购等方式“走出去”。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纳入本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鼓励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
(四)扩大市场需求
加强全民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的理念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补贴居民文化创意消费,扩大文化创意消费规模。通过文化创意产业财政扶持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设计服务外包。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创意和设计产品服务力度。鼓励电子商务平台针对创意和设计提供专项服务,帮助小微企业、创意和设计创业人才拓展市场。鼓励生活服务类企业在店面装饰、产品陈列、商品包装和市场营销上突出创意和设计,更加注重节能环保,顺应消费者需求。(责任部门: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委等)
(五)引导集约发展
加强规划引导,制定和实施《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以项目化方式打造形成一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鼓励各类产业园区、基地集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进一步推进“区区合作、品牌联动”,鼓励区县结合资源条件和产业特色,打造区域性创新中心和成果转化中心。进一步加强长三角等区域协调机制与合作平台建设,形成合理分工与协作,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建设。(责任部门:市文创办、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等)
(六)加强财税支持
增加文化创意产业财政扶持资金规模,加大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支持力度。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纳入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行业,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费用按规定予以政府补贴。根据国家规定,进一步落实相关税收扶持政策。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继续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七)加强金融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上市。鼓励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信托和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政府引导、推动设立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投资基金。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机构投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展贷款抵(质)押物的范围,探索开展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质押和收益权抵(质)押贷款等业务。鼓励保险公司加大创新型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保险产品开发力度,探索设立专业保险组织机构,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保险发展。(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八)推进品牌和信用建设
在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名牌等品牌培育认定工作中,加大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品牌的支持力度。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按照《品牌价值》国家标准、《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评价指南》等,制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支持开展“品牌上海”整体宣传、上海品牌掌门人培训、上海品牌创新沙龙、品牌园区创建等活动。支持各类品牌公共服务机构,为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提供品牌咨询、品牌价值评估、品牌推广、商标注册等市场公共服务内容。运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的信用建设和知识产权维权。(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委等)
(九)优化发展环境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服务,加强事后监管,提高行政效能。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完善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收费制度,鼓励和推行优质优价。清理政策性文件,逐步废除歧视性政策和其他不合理收费,推动落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责任部门:市审改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等)
三、组织实施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区县间、部门间、产业间的统筹协调,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实际,加强领导,各司其职,深化细化工作方案。要组织编制《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设计之都”、“世界工业设计之都”、工艺美术发展等相关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管理配套文件,并重视完善文化创意产业和设计服务业的统计制度,加强产业统计、核算和分析。要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快发展和规范相关行业协(商、学)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研究、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对国家部委相关要求,要结合本市实际认真落实,并对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及时做好总结分析和上报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