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3]222号 2003-11-0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推动全省再就业工作的作用,努力完成我省再就业的目标。经局务会议研究,对全省国税部门进一步做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深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重要意义的认识,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贯彻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要充分认识到,加快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政策,特别是税收政策,不是单纯的业务问题,而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再就业采取的重大措施之一,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鼓励和关怀。落实好再就业政策,是我们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国分忧、为民解难的具体表现,是每个税务人员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必须怀着对下岗失业人员深厚的感情,把促进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刻不容缓的政治任务来完成。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把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按照省局部署,我省县以上国税机关均成立了领导机构,各地第一把手担任组长,为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提供了组织保证。根据形势发展和中央工作部署,总局在全国贯彻下岗人员再就业座谈会上再次强调,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下岗再就业税收政策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好。省政府为促进全省再就业任务的完成,专门下发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责任制”,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年终还要组织考核。这充分说明各级领导责任重大。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认清形势,对前期落实下岗再就业人员税收政策的情况认真进行评估和分析,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找出存在问题和不足,迅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统筹安排好当前工作,一手抓好收入,完成任务;一手抓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不折不扣执行政策。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听取群众的反映和要求,及时解决执行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开展大张旗鼓的政策宣传。前期,各地开展了多种形式,多渠道的政策宣传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存在宣传实体方面多,宣传程序方面少,宣传广度和深度仍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各地必须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宣传工作引向更广、更深的层次,既要宣传政策实体,更要宣传办理程序;把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每一个下岗再就业人员,使他们既懂得政策,又能掌握办理减免税的有关程序,享受到真正的实惠。 四、特事特办,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理税务手续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了方便下岗再就业人员办理税务手续,省局要求各地设备专门的服务窗口,开通绿色通道,对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手续实行“三优先”(优先受理、优选审理、优先批复),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妥。各地要注意服务态度和工作方法,对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手续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依法办理。个别申报材料不齐,要一次讲清楚,以免下岗失业人员多次往返,延误时间。要以下岗失业人员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我们工作的标准,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如发现工作不负责任,无故延期办理或有意刁难下岗失业人员办理涉税事宜,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各级政府主管的大事,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相互支持,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国税部门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工作中,要积极主动请示当地政府,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以取得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要密切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银行、工商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制度,互相配合,逐步完善管理。税收征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设置减免税台帐和分户征管档案,定期整理资料,按时统计上报,如实反映政策的执行效果,为领导机关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六、加强请示汇报,及时反映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办法。属于政策性的问题,报请上级研究处理,不得擅自变通,更不能自立政策,另搞一套。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凡符合政策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相应调低其核定征收率或改为查帐征收。 七、为有利于各地贯彻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现将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下发的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归集整理如下,请各地进一步做好学习、宣传、贯彻。 (一)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详见[94]财税第001号〕 (二)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招用职工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按计算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批发、批零兼营、非零售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金融保险、邮电通讯、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和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利用原企业非主业资产、独立核算、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实体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业以及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生产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3000元(含)以下的或按次(日)销售额200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六)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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