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是影响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重要因素,也是年度申报中需要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多提或少提折旧,都潜伏着巨大的少缴或多缴所得税的风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几年接连下发多个文件,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本文结合税法和有关规定,分析如下问题: 一、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二、税法与会计不一致如何处理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具体政策 四、研发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 五、税局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管理 六、纳税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应注意事项 一、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以下问题:固定资产标准、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折旧年限等。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给固定资产下了定义: “是指——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只有12个月的使用时间标准,不再有金额的标准。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时间和残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残值确定。 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起止时间:“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残值确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60条规定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会计折旧年限短于上述年限,违反税法的规定,应做纳税调增。长于上述年限,与税法并不冲突,不做纳税调整。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二、税法与会计不一致如何处理 大家都知道,税会出现差异,税法高于会计。但是在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上,具体如何处理?下面详细分析。 (一)如何确定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基础是什么?会计上的说法是原值,税法的用词是计税基础。 税法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与会计确定原值的方法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二)会计折旧原值可以变,但计税基础不变 在提取折旧的基础问题上,税会最大的差异,是会计可以提取减值准备,按照提取减值后的余额,计提折旧。但是税法按照计税基础不变提取折旧,也就是不承认减值对计税基础的影响,当然,提取减值的年份,也要把减值的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也进一步明确这一点,29号公告第5条第3项规定:“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29号公告遵从了税法关于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计税基础不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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