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在建工程进行开发,其支付的收购款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加计扣除?(各地口径)

来源:大陈禾睦 作者:大陈禾睦 人气: 时间:2018-11-30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 五、对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后,进行后续开发建设,完成后再转让房产的,其扣除项目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答:对纳税人整体购买未竣工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

  五、对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后,进行后续开发建设,完成后再转让房产的,其扣除项目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答:对纳税人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然后投入资金继续建设,完成后再转让的允许加计扣除,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的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加计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成本两项之和的百分之二十。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七、关于受让的在建工程再转让清算时的扣除问题

  受让的在建工程再转让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在建工程支付的金额,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允许据实扣除,但不能加计扣除,后续投入的各项开发成本及费用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处理。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14]103号):

  七、关于购置未竣工房地产项目进行再开发销售的加计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购置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后,再投资建设后转让的,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其整体购置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价款作为开发成本扣除,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20%扣除的基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四、购买在建项目进行继续建设再转让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的基数。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项目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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