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1]15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7-12
摘要: 定额征收是指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销售(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进行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修订]

皖地税[2001]158号        2001-07-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缴行为,公平纳税人税收负担,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并经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行为,公平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所得以及承包(租)经营所得,且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第三条 上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导致出现以下情况,难以查帐的:

  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4、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销售(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进行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根据纳税人一定经营时期内的销售(经营)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再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其他合理的征收办法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办法。

  第五条 核定征收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开始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前的15日,通知纳税人申报其生产经营情况,填写《年(季)度应纳税销售(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表》;纳税人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将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情况和对纳税人以往经营情况的审核,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其核定征收方式。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五)、(六)款,第(四)款第3、4、5项条件的,实行定额征收办法;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第1、2项条件,但月平均销售(经营)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也可实行定额征收办法;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第1、2项条件,并月平均销售(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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