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牵引车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3号 2000-01-03 税屋提示——
1.依据穗地税发[2010]2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0年02月0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征收分局反映的部分牵引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内没有记载载重吨位数,征收车船使用税时如何确定其载重量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0]369号)中规定:对没有固定拖板(卡)的拖板车(如集装箱车)可按车头最大拉动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据此,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没有记载载重吨位数的,应由车主提供该牵引车载重吨位数的有关资料作为载重依据,若不能提供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可按无法分别基载重吨位从高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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