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省地税局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公告草案的审查意见 粤府法函[2017]1272号 2017-8-24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报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草案)》审查的函(粤地税函[2017]709号)收悉。依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办对来文进行了认真研究。经审查,提出意见如下: 一、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表述保持一致,文件标题及内容中“从业人员”的表述建议修改为“作业人员”。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对象为个人,但文件第二段有关表述似是对“异地施工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建议对文件有关表述作调整。 三、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以便于具体执行机关和管理相对人知悉。请根据文件拟发布时间向后顺推适当时间确定具体实施时间。 如对上述意见无异议,请于收到本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对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文件印发后,请将纸质文本一式两份、电子文本一式一份以公函形式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可径送省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室),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 省法制办 2017年8月24日 (联系人:陈青檀,联系电话:83135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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