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376号 1999-08-1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转发给你们,为保证防伪税控系统推广计划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区局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将经常使用十万元版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于今年12月底前安排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确保明年十万元版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停止使用不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 二、为配合好国家的粮食体制改革,各分局应做好辖区内粮食收储企业的统计,尽快将所有粮食收储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三、凡通知后不参加培训的纳税人,立即停止供应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只供应万元以下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对于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各分局必须督促其于五天内将尚未使用完的原手工、电脑专用发票上缴主管税务机关。对逾期不缴者,取消其纳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资格,收缴其领购的防伪税控机及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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