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8]11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缓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04-21
摘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转办以及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税收减、免事项,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在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相关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缓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8]113号          2008-4-2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缓审理工作制度》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8年4月10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缓审理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我区税收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及延期缴纳税款(以下简称“缓税”)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税收减、免、缓审理工作机构及职责

  成立区局税收减、免、缓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委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各位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计划财务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地方税处、房地产税处、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审理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地方税处、房地产税处和征管处(以下简称“各业务处”)提请的税收减免及缓缴税款事项;负责监督检查下级地税机关的税收减免及缓缴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收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副局长(兼)担任,副主任由征收管理处处长、副处长和政策法规处处长(兼)担任,成员由征收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及纪检监察室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税收减、免、缓审理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接收各税政处提交审委会审理的税收减、免、缓事项;及时提请召开审委会会议;负责审委会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总结上报全区地税系统税收减、免、缓事项的审批情况,汇总上报税收减免缓事项的各种报表;结合执法检查或专项检查对下级地税机关税收减、免、缓事项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委会审理工作内容

  (一)税收减免事项审理工作内容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收减免事项进行审理:

  1.需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税收减免事项;

  2.应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的税收减免事项(包括应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的资产报损等应纳税所得额抵减事项);

  3.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出具意见的税收减免事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办的税收减免事项。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理工作内容

  应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的缓税事项。

  三、税收减、免、缓审理工作程序

  对提交审委会审理的税收减、免、缓事项的审理,按照会前准备、会议审理及会后落实的程序进行。

  1.会前准备

  (1)由主办(管)业务处对纳税人审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和审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等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包括:申请情况(时间、材料等)、减免缓事实(理由)、实地审核情况、审批依据、审批建议等内容。

  (2)主办(管)业务处向审委会办公室提交需审委会集体审理的税收减免缓事项及初审意见。

  (3)审委会办公室负责登记、汇集各业务处报送的税收减、免、缓事项,及时向审委会主任汇报提交议题情况,提请召开审委会会议,确定审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参会人员及列席人员,提前1天将会议通知、审理事项及初审意见送达审委会各成员。

  2.会议审理

  (1)审理会议由审委会主任召集,遇到特殊情况,审委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审委会成员处室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处室相关业务人员参会。

  (2)主办(管)业务处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向审委会详细说明提交审理的税收减、免、缓事项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初审意见。

  (3)参会人员进行集体审理,做出税收减免缓决定。对有争议的事项,采取由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表决决定。

  集体审理的主要内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关程序是否规范,税收减、免、缓事实是否成立,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初审意见是否合法等。对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税收减、免、缓税审批事项,还要重点审理初审意见是否合理。

  (4)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审理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3.会后落实

  主办(管)业务处根据会议纪要负责具体落实:

  (1)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的税收减、免、缓事项,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发税收减、免审批文件和缓税文书,主送纳税人所在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抄送纳税人、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室及会签单位。

  (2)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转办以及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税收减、免事项,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在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相关部门。

  (3)税收减免审批文件(审理后核批的)自制发文件之日起30日内在自治区地税局网站上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除外。

  4.材料归档

  税收减、免、缓审批材料由主办(管)业务处进行整理归档。

  四、税收减、免、缓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

  审委会或各业务处配合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采取抽查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地税机关的税收减、免、缓审批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管理检查

  1.检查税收减、免、缓事项审批政策把握的准确性、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审批工作的及时性;

  2.检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实际享受税收减免的额度和期限,税收减免到期后恢复征税情况等;

  3.检查享受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到期后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情况;

  4.检查纳税人是否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虚假申请,或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等情况。

  (二)管理监督

  1.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管理监督

  对在税收减、免、缓审批工作中发现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或越权审批的,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税务机关(单位)和税务人员,应按《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对纳税人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

  对纳税人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虚假申请的,或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取消纳税人税收减、免、缓优惠资格,对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予以处理或处罚。

  税 屋附件:

  1.税收减、免、缓事项审理提请书

  2.税收减、免、缓审批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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