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14]7号 2014-12-0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修改为:“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用于销售的,按当地普通住宅预征率标准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普通住宅按1.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开发产品的预征率,按原规定执行。 二、[条款修订]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按当地普通住宅预征率标准执行。 税屋提示——本法规第二条修改为:“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用于销售的,按当地普通住宅预征率标准执行。”
上述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2月31日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原规定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文件的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