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清楚这个事儿,小编认为先要理解清楚固定资产的定义,小编将物品在这儿是相较于固定资产之外的情形来看待的。虽然有时我们可以认为固定资产也是使用的物品的范围之内的事儿。 第一项:火眼金睛还是雾里看花
第三只眼标注:大家看到了,会计上的范围有扩展之意,但判断上基本上还是与税的一些判断相近处理。至于聊到经济利益,那基本上也是的。 企业所得税上的固定资产较增值税上的固定资产多了“房屋、建筑物”,与会计上的相近。但是增值税上却并非包括,增值税上就是指有形动产。不动产是单独拆出来单独列示的。所以同是固定资产,却是不同的意思与边界的。 第二项:变卖固定资产增值税上有哪些道儿 从2009年固定资产纳入抵扣链条之后,关于变卖固定资产的这个事儿经过了几个不同的情形。 (1)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抵扣政策,所以就相对简单的,依照财税[2009]9号及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但是依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非固定资产所属的有形动产,那只能是按3%的简易征收率计算了。注意,这儿不含不动产哟,单独考虑。 (2)一般纳税人 第一种情形:原增值税纳税人
第二种情形:营改增的纳税人
如果营改增后发生的,则按照第一种情形对应适用。 第三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请注意如下的两点: 一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通常按照财税会计制度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是可以选择与不选择的适用情形,虽然如此,但也有“突破”了,请注意如下的一点儿,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0号公告: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项:使用过的其他物品 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正常计算即可,但不能享受简易的优惠政策。 第四项:物品与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谁来管 如果从固定资产的核算来看,那是没有明确的界限的,即比如一支笔都可以用12个月以上,那如何办啊?税务部门进行“纳税调整”处理?这个事儿,目前还没有看到有相关的报道说否定前提的。当然也没有几个钱,所以且先看看再说吧。 最后还要补充一点儿,变卖固定资产,即使最后卖了1分钱,原来抵扣1个亿,也不需要将进项转出之类处理,因为使用过程当中的销项价值已得到转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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