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5]138号 2005-09-2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9]1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汽、柴油消费税纳税人从2005年10月1日起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实际,提出具体的纳税申报要求,督促企业做好消费税纳税申报。 二、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生产企业自销油品的税收管理。生产企业直供给其所属加油站、销售给其他非经营单位和厂部自用的油品,应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对生产企业自销的油品,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其列入增值税“成品油以进控销”系统实施管理。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异常发票的协查。生产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动向销售对象主管国税机关发出协查函;销售对象主管国税机关对协查函要认真组织核查,及时向生产企业和上环节销售单位主管国税机关反馈核查结果。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汽、柴油生产企业实行驻厂管理。税收管理员要随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有关情况;按月清分企业汽、柴油以外油品疑点发票,接收、分析反馈的信息;按季对企业汽、柴油消费税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上述管理情况,于每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书面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五、石脑油、溶剂油计划执行情况,生产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次年1月28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六、《管理办法》附件2填写说明第5条有误,予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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