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2009年1月1日开始,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也开始实施了。这些重要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必然会对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针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代表机构其他涉及登记管理的事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即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注代表机构纳税申报要求 在纳税申报方面,我们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二、代表机构的营业税实行的是按季申报,而不是按月申报,即在季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即使当季没有取得任何营业税收入也要进行零申报。而对于代表机构的增值税则不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代表机构只需在其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的次月15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即可,如果当月没有取得任何增值税应税收入,则无须向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申报。 第三、虽然国税发[2010]18号对于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只是提出了按季申报的要求。但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属于非居民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管理要求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的规定执行。即代表机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同时,代表机构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四、代表机构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注代表机构征税方法的要求 新办法废止了国税发[2003]28号的规定,不再按代表机构的经营性质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方式,而是根据代表机构的财务核算水平规定不同的征税方法。 新办法首先明确规定所有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这是总体要求,即所有代表机构都应当力争做到财务核算健全,准确核算收入和所得,据实进行纳税申报。 其次,对于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新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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