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3]7号 2003-03-2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所得税政策问题,根据所得税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1、新办企业减免税到期后,如果符合产业政策目录可按规定报批执行15%优惠政策。 2、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7号)精神,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可列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范围计算比例。 3、拍卖行业发布拍卖公告发生的有关公告费用不作为广告费支出,列入企业经营费用据实税前扣除。 4、虚报亏损经检查仍为亏损的,按新征管法第64条的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报亏损经检查有盈利的,按新征管法第63条有关偷税的规定进行处理。 5、出版发行企业(含新华书店)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提取的提成差价,准予税前扣除。 6、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实施“集团公司统一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后,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借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对集团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7、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 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8、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法征税。 9、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10、采暖企业按照财政部门文件规定的标准和采暖实际情况,支付给供暖企业的采暖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1、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削价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其实际发生的削价损失,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亏损弥补,资产报损等税务处理均比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执行,在稽查中虚报亏损的查补处理,也比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规定着制服的机关和按标准发放劳保服的企业,其个人取得的制服、劳保服,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国家规定着制服的单位和超标准发放劳保服的企业,其个人取得的制服、劳保服,折合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取暖费的,其不超过按各地政府规定的单位取费标准及住房标准计算的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未参加房改的单位职工及房改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及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标准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暂不征个人所得税。 未参加房改的无房职工或房改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单位按月发放的现金形式住房补贴,暂定每月400元以内的部分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未参加房改的无房职工或房改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如同时取得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只能对取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能两项累加面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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