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21]165号 2021-2-9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中心编制评价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2月9日 税屋相关附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pdf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为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中心编制评价材料,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评价范围。已挂牌运行的工程中心,在参加每三年一次的集中评价时,按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对新批准布局筹建的工程 中心,主管部门在组织验收时,按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开展验收评价,合格的可正式确认为工程中心。 二、评价依据。评价工作以工程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为主要依据,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当期印发的具体通知要求开展评价。 三、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包括:《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附件2)、《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附件3)、《自行提供的评价数据证明材料》(附件4第二节)、《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项报告等证明材料》(附件4第三节)、《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附件5)。 四、有关程序。对于每三年一次的集中评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当期通知要求,组织工程中心认真编制评价材料,对评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见附件6),将评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工程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和发布的通知要求,对工程中心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得到评价结果。对于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价,由主管部门参照本指南及有关文件组织开展,通过评价的,可予以正式确认,并函告我委。 税屋附件1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
二、指标数据处理 (一)数据核实。在进行正式评价之前,需根据各项指标解释,结合评价必要证明材料,对工程中心提交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中各项数据值进行逐项核实,对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数据,按量予以核减,以最终的核定数据作为计算每项指标得分的依据。 (二)有关指标数值计算。在核定各项指标的最终数据后,可获得《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的数值。其中,有3项指标的数值须通过计算获得,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1.“每万元研发经费对应的技术性收入”数值,由“技术性收入”核定数据除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得到; 2.“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数值,由“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除以“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核定数据得到; 3.“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数值,由“高级专家人数”核定数据加上“博士人数”核定数据得到。 税屋附件2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工程中心名称、技术方向、组织机构、运行模式、依托单位情况、人员情况、资产情况、运行情况等(2000字以内)。 二、主要贡献 (一)对攻克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贡献。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通过承担项目或自筹资金开展技术攻关,促进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取得进展的有关情况。简要列举工程中心取得的重大技术攻关成果,包括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奖项数以及重要社会科技奖项情况。(2000字以内,附以必要的图表和数据资料,下同)。 (二)对支撑国家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的贡献。评价期内,工程中心面向国家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提供关键零部件研发、试验测试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等,支撑相关任务或建设取得进展的有关情况。简要列举工程中心直接或间接参与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或国家专项规划的任务、重大科技专项以及重大工程情况。 (三)对推动技术成果应用和带动产业发展的贡献。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围绕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助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情况。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