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02年鼓励外贸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府[2002]65号 2002-04-09 税屋提示——依据深府[2014]6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4年7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2年4月9日 深圳市2002年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措施 为适应我市外向性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根据国家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有关政策,结合深圳实际,特制定我市2002年鼓励外贸出口的措施: 一、 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对我市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带动我市设备、产品出口所需的资金,由市外经贸局优先安排我市外贸发展基金或推荐争取国家政策性金融予以支持。 二、 支持企业开拓海外新兴市场,对列入我市2002年重点项目范围的境外加工贸易投资项目,承办企业从各商业银行申请的周转外汇贷款,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贴息20%的基础上,由市外贸发展基金再给予20%的贴息。 三、 对企业经批准到海外新兴市场投资建立深圳产品营销网络,承办企业从各商业银行申请的周转外汇贷款,由市外贸发展基金给予20%的贴息。 四、 对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摊位实行新的分配办法,向出口大户、高新技术企业或自有驰名商标的出口企业倾斜。 五、 帮助企业开拓新的出口渠道。由市外经贸局协助跨国公司的全球或地区采购中心,在我市举办专场的采购活动,帮助我市企业的出口产品进入跨国公司的全球采购网络。举办专场采购活动所需的场地费由我市外贸发展基金给予适当补贴。 六、 为解决我市企业出口信贷担保难的问题,凡在我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或我市有关担保公司获准给予办理出口信贷担保的企业,其担保费由市外贸发展基金给予50%补贴。 七、 继续安排4亿元外贸专项贷款的额度。市外经贸局应继续加强财银贸协作,管好用好外贸专项贷款,充分发挥外贸专项贷款帮助企业解决出口资金问题、促进企业扩大出口的作用。 八、 从2002年至2005年,减免在我市新注册登记并以出口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费”的50%,并优先办理房地产证等手续。 九、 建立和完善外经贸住处服务体系,帮助企业了解海外市场投资环境和贸易政策。免费为我市企业介绍海外市场的投资环境和贸易政策以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指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由市政府投资,市外经贸局负责建立深圳市外经贸网站,编录我市投资环境、优惠政策、投资服务和我市出口企业、出口产品名录,免费为我市出口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住处等。 十、 根据2001年12月25日全国外经贸工作会议精神和2002年1月16日广东省外经贸工作会议精神,我市2001年鼓励外贸出口的各项措施保持不变,继续执行。 上述措施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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