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了一点中级会计职称的培训课,讲到政府补助这一块的时候,书上写到:增值税出口退税不是政府补助,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是政府补助,很多同学对此感到疑惑。
(一)理论的说法 增值税退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不仅在对出口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还可以退回上一环节已征的增值税,本质上是退回企业此前垫付的资金。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企业首先正常开票、正常纳税,下家也可以正常抵扣,也就是说增值税的链条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链条,而后,税务局给予的额外的退库。
(二)较好的理解 上面的理论说法说的已经很清楚了,但是还是有部分同学没能理解,川哥想到了一个更好的理解方式,那就是通过会计核算的方式进行理解,相信能够解答同学们的疑惑。
(1) 增值税出口退税 某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1月的进项税17万元,无内销,应退税11万元,免抵0,不得免征和抵减税额6万元。 首先取得进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库存商品 1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17 不得免征和抵减6万的进项税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6 由于下一环节没有销项税,那么应交增值税就还有余额11万元,根本就结算不平衡,而实际上,退税11万之后,企业和税务局是两不相欠的关系,那么应该怎么办呢?总不可能让余额始终在那儿挂着?很显然,于是,应该: 借:其他应收款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1 很明显,整个过程并没有看到“营业外收入”的踪影。
(2)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关于这个的会计分录就不罗列了,详情点击请看【攻克“出口免抵退税会计处理”的理解难题】。
即是说,在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情况下,已经把正常的纳税业务发生完毕,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都已经正常确认了,形成了完整的链条。此时,税务局给予链条之外的额外退库,显然无法与“应交税费”扯到一块,那么,就只能是: 借:其他应收款 1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10
试问:如果贷方不写营业外收入,难道能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吗?能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前面已经结转掉了,已经形成了完整的链条,事情已经了结了。因此,贷方也只有“营业外收入”为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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