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7年第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6-19
摘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加转让环节税金计算。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06-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2016年第1号公告印发,以下简称《办法》)修订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第六十三条废止。

  二、《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五)项修订为:加计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成本的百分之二十。

  三、《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订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加转让环节税金计算。其中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本公告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9日

标签: 房地产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