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发票申领监控规则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07-27 尊敬的税控盘纳税人: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促进税收公平,税务总局统一了发票申领监控规则,自2018年8月1日起,税控系统税务局端升级对税控盘版(税控盘服务单位:厦门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票软件发票申领监控规则进行调整。具体规则如下: 纳税人在接收到清卡结果之前不得领用增值税发票。对于按月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需申报上月增值税并且通过一窗式比对或由税务机关手工清卡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对于按季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每季度首月,纳税人需申报上季度增值税并且通过一窗式比对或由税务机关手工清卡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其他月份,纳税人需完成抄报税后或由税务机关手工清卡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 本次系统升级加强了对发票申领的监控,您必须接收到清卡结果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后,您需在月(季)末有一定发票余量以便在次月(季)增值税申报前正常使用。 特此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0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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