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以房抵债的三种主要情形的三流不合一破解问题 情形一:房地产企业拖欠施工企业款项,房地产企业以房抵销工程款; 应税行为分析: (1)施工企业向房地产企业销售了建筑服务; (2)房地产企业以房屋抵债,实际上是销售了房屋。对情形一进行上述细化之后,不难看出该情形存在两种应税行为:一种是建筑企业销售建筑服务,另一种是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就上述两种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与施工企业应该分别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流合一”分析: (1)施工企业销售建筑服务给房地产企业,具有票据流、服务流,但是缺少房地产企业支付工程款的现金流; (2)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给施工企业,具有票据流、服务流,但是缺少施工企业支付房款的现金流; 【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即,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有鉴于上述规定,就缺少施工企业支付的现金流这一瑕疵,可考虑采用“索取销售款项的凭证”,然后再以双方债务抵销的方式弥补。 情形二:房地产企业拖欠施工企业款项,房地产企业以房抵销工程款,但是抵销给分包企业或材料供应商; 1.应税行为分析: (1)总包企业销售建筑服务给房地产企业; (2)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给分包企业或材料供应商; (3)分包企业或材料供应商销售建筑服务或货物给总包企业; (4)房地产企业与总包企业之间的债权让与或者债务承担; (5)房地产企业对总包企业的债务抵销; (6)总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或者材料供应商的债务抵销。在对情形二细化之后,我们可以看到该情形下存在三种应税行为,分别为:总包企业销售建筑服务,分包企业或材料供应商销售建筑服务或货物,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 2.“三流合一”分析: (1)总包企业销售建筑服务给房地产企业,具有票据流、服务流,但缺少房地产企业支付工程款现金流; (2)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给分包企业或材料供应商,具有票据流、服务流,但缺少分包企业或材料供应商支付房款现金流; (3)分包企业或者材料供应商销售建筑服务或者货物给总包企业,具有票据流、服务(货物)流,但是缺少总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或货款现金流。 【建议】: 由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或者材料供应商之间签订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法律文书,将分包企业或材料供应商的直接缔约对象调整为房地产企业,由于分包企业的分包服务或材料供应商的材料确实是供应给房地产企业,然后由分包企业或材料供应商之间就房款“索取销售款项的凭证”,然后再双方债务抵销的方式弥补。 情形三:A房地产企业拖欠C施工企业工程款,B房地产企业以自己的房屋代A房地产企业抵偿给C施工企业。 应税行为分析: (1)C施工企业销售建筑服务给A房地产企业; (2)B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给C施工企业; (3)A、B房地产企业之间由于B的代为清偿行为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B房地产企业对A房地产企业享有债权。在对情形三进行细化后,两种应税行为一目了然,即:C施工企业销售建筑服务,B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 “三流合一”分析: (1)C施工企业销售建筑服务给A房地产企业,具有票据流、服务流,但缺少A房地产企业支付工程款现金流; (2)B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给C施工企业,具有票据流、服务流,但缺少C施工企业支付房款现金流。 【建议】: A房地产企业向C施工企业出具“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A企业将该笔债务转让给B房地产企业,由C企业取得对B企业的“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然后前述B房地产企业对C 施工企业基于房屋销售款的“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然后二者互相抵消,即可从形式上满足和弥补上述的三流合一上的瑕疵。 2.3融资成本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除投入自有资金外,往往通过银行贷款、借款、信托计划等融资途径进行融资,为此房地产企业除支付建设成本、土地成本之外往往还需支付融资成本,那么融资成本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购进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融资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贷款服务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原因:根据国税总局货物劳务司培训资料解读认为,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也就是利息支出进项税不得抵扣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如果允许抵扣借款利息,从根本上打通融资行为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按照增值税“道道征道道扣”的原则,首先就应当对存款利息征税。但在现有条件下,难度很大,一方面涉及对居民存款征税,无法解决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也与当下实际存款利率为负的现状不符。 2.4红线外附加工程所含的进项税抵扣 就红线外所发生的工程所含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实际归结为当地税务机关对红线外所发生工程是否可以纳入红线内成本的认定问题,而在这一认定上,全国各地税务的态度存在差异: 海南省: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文件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凡能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该项支出与建造本清算项目有直接关联的(含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联的)支出,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支出,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
江苏省:江苏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2]1号 (二)公共配套设施成本费用的扣除 因此,红线外附加工程所取得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取决于当地税务的具体态度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不能一概而论。 2.5售楼处、样板间和在基建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的进项税额抵扣 售楼处、样板间和在基建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属于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如果最终进项拆除,表明售楼部、样板间已经使用完毕,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