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重组的概念
1.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 两种情况要视同清算分配:(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2)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 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直接变更税务登记就可以。 【解释】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企业债务重组 3.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了解)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4.企业合并(了解)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5.企业分立(了解)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熟悉) 1.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选择题)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一个目的,两个比例,两个12月) 2.企业重组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特殊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的特殊税务处理
①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②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的特殊税务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应当用被合并企业资产产生的利润来弥补。 假定社会平均利润率为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同利率的乘积,就是未来被合并净资产至少能产生的理论利润,用这个利润来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4)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的特殊税务处理
①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交易中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综合题:税会差异) 企业重组对比小结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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