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 国发〔1989〕10号 1989.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家科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改革科研单位事业费拨款和收益分配制度的意见》,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学技术的重要作用愈来愈突出。教育、科研、卫生事业单位,是我国科技力量较集中的地方,有数百万专业技术人员,有大量的设备、仪器、图书资料,还有源源不断的科技信息。但是,目前有相当多的单位,这些有利条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尚未充分发挥,潜力是很大的。必须通过深化改革,从政策、制度上采取措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正确引导和鼓励他们以多种形式增加社会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多作贡献。特别要鼓励科技人员到工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 另一方面,教育、科研、卫生事业单位通过挖掘内部潜力,增加社会服务,还可以适当改善专业技术人员的生活待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为改善专业技术人员的生活待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一定成绩。今后国家仍将随着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加,有计划、有步骤地继续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这是主要方面。同时,他们为社会增加服务,取得合法收入,除一部分用于事业发展外,另一部分可以用于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这样就使问题解决得快一点、好一点。 教育、科研、卫生事业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影响面很广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贯彻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加强领导,认真管理,及时研究和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和矛盾。各教育、科研、卫生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规定,讲究职业道德;必须统筹兼顾,首先保证完成国家任务,保证教学、科研、卫生工作的质量,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不能影响科技水平的提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要的业余进修,以及他们的身体健康;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社会服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应当按个人完成国家任务的情况和社会服务中的贡献大小,尽量做到合理分配;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切实保证这项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 本通知转发的三个《意见》,仅适用于《意见》限定的范围。其他单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 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智力密集、多学科综合及信息灵通的优势,结合教学和科研,直接为社会提供较高层次、较高效益的服务,现对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要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推动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为宗旨,在切实保证促进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进行;要根据学校和学科特点以及自身的优势和潜力,适应社会的需要,统筹兼顾,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要注重社会效益,有利于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可以承包科技项目,参与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开展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可以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在不影响正常的办学条件下,可以举办非学历的短期人才培训活动;可以开放学校实验室,利用学校设备和技术条件对外服务;可以充分发挥校办工厂、印刷厂和出版社等内部单位的潜力,在保证教学科研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可以和企业、科研机构联合办厂,共同开发新产品或合股经营;可以组织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或兴办技、工、贸结合的经济实体。 高等学校教师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并不损害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从事兼课、兼职活动。兼职活动一般应与教师本人的教学、科研业务相结合,有利于与社会实践的联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可以取得合法收入。国家对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一)高等学校校办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对其营业所得,免征所得税。 高等学校举办的为本校教职工和学生服务的服务性企业(不包括商店、宾馆、对外营业的招待所) ,免征营业税、 所得税。 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高等学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收入所得,免征所得税。 高等学校以技术入股形式与外单位联营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以其他形式与外单位联营分得的利润,给予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对高等学校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学校和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