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山西地税12366 作者:山西地税12366 人气: 时间:2016-07-29
摘要: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

    我省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同时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也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近期,山西省地税12366呼叫中心接到很多纳税人来电咨询关于取得防暑降温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今天小编为您总结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因此,企事业单位给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或防暑降温用品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