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西省地税12366呼叫中心接到很多纳税人来电咨询关于取得防暑降温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今天小编为您总结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因此,企事业单位给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或防暑降温用品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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