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为减除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但是当时没有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减除?
答:根据财综〔2013〕88号的规定,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因此,若未按上述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得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相关热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增值税类(含营改增)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房产税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契税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印花税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进出口税收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国际税收热点问题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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