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文化事业建设费热点问题汇总

来源:税屋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7-03-02
摘要:1.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为减除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但是当时没有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减除? 答:根据财综〔2013〕88号的规定,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因此,若
 
      1.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为减除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但是当时没有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减除?
 
      答:根据财综〔2013〕88号的规定,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因此,若未按上述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得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相关热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增值税类(含营改增)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房产税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契税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印花税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进出口税收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国际税收热点问题汇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