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雇主责任险的税收问题不是个新鲜的话题,但它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确定的税收政策已经尘埃落定,大家遵照即可,唯有不确定的话题,才会让财税圈子永远热热闹闹。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雇主责任险究竟保什么?简单来说,如果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员工在工作中出现职业病、致伤、致残或死亡等风险,公司需要承担的医药费、诉讼费和其他经济损失的赔偿,都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的保额进行赔偿。
它的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公司,而不是员工。当然有人会说,最终这个钱是赔给员工了啊。但在经济活动中,应该是每一个环节都有其相应的权利义务主体,不可省略。员工出现职业病,如果索赔只能找公司,而公司承担了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利去找保险公司索赔。顺序与环节不能打乱,员工如果直接去找保险公司,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没人会搭理你的。
接下来我们看看雇主责任险是一个什么性质的保险,因为不同的保险类型税收待遇是不同的。
根据保险的分类,我们按图索骥,其实是可以找到对应的类型,雇主责任险应该属于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险在各税种上究竟该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是这样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四十六条的释义: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又可具体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者分散其财产可能存在的损失,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增加了企业可能的经济利益,所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应准予扣除。
按照这样一步步分析,一起都很顺其自然,那就是雇主责任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引发大家争议的是总局纳税服务司2010年有一个答复,明确表示雇主责任险不得在税前扣除。它援引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这个回答有个BUG,雇主责任险投保人和受益人既不是投资者也不是员工,而是公司,所以套用这个法律条款是不恰当的。
在各省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各有不同规定。比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函〔2013〕161号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而厦门国税在12366政策咨询问答中说:“目前总局没有明确能否在税前扣除,暂允许税前扣除。”另外允许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有广东佛山、江苏常州、广东东莞等
为什么厦门国税提到了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因为总局纳税服务司的解答并不是税收规范性文件,只能说是工作参考,但不属于税收执法依据。
从法律推理来看,雇主责任险应该属于可以税前扣除的财产保险。
印花税
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应当按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温馨提示:如果当地税务机关不认定为财产保险,不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话,那就也不应该征收印花税,不能两个税种对同一份合同做出不一样的认定。
增值税
北京国税对此有一个答复,说“雇主责任险是企业为了转嫁自身风险购买的一种财产保险,不属于员工福利,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其实只要认可雇主责任险是企业财产保险,不属于集体福利,这个进项税抵扣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归根到底,所有的税收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是否认可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而保险法其实是明确的,而唯一困扰大家的是总局这个非正式文件的回复。大家各自争取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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