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9-15
摘要: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进行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根据办税人员提供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2017-09-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实名办税相关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并公布)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公布)的规定,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进行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根据办税人员提供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二、推行实名办税的单位和个人

  (一)纳税人。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代征人。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三、办税人员范围

  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含发票经办人)或者其他人员。

  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

  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人像信息、办税人员专业资格证书信息、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业务委托协议信息。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

  (一)尚未在税务机关确认登记信息的纳税人,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由办税人员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

  (二)已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由办税人员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

  (三)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其在外出经营地的办税人员,可在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

  (四)办税人员可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理身份信息采集。在任一方税务机关采集后,无需到另一方税务机关采集。

  六、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报送资料

  (一)办税人员在办税服务厅采集身份信息时,均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

  (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含发票经办人)或者其他人员,另需报送《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属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的,同时提供本人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登记证件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七、实名办理涉税事项

  (一)2017年9月18日至2018年1月31日为我省实名办税过渡期。过渡期内,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实名身份信息比对相符即可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尚未到税务机关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仍需按照税务机关现行规定报送相关登记证件、身份证件资料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2018年2月1日起,办税人员申请办理以下涉税事项的,均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实名身份信息比对相符后办理:

  1.登记类。包括扣缴税款登记、变更登记、纳税人跨县区迁出(迁入)、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外出经营报验登记、非正常户解除。

  2.认定类。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3.发票类。包括发票领用(含网上申领发票柜台自取)、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含委托代征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4.证明类。包括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5.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申请重置密码。

  (三)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后期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逐步调整实名办理涉税事项范围。

  八、办税人员信息变更

  (一)办税人员变更和新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需变更或新增办税人员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发生变更、新增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身份信息采集和变更税务登记。变更后办税人员或新增办税人员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的,同时提供其本人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登记证件复印件。

  (二)办税人员授权终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办税人员在授权办税有效期内因离职等原因终止授权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填报《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变更。办税人员的移动电话号码、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和身份信息变更。办税人员专业资格证书信息或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同时提供本人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登记证件复印件。

  九、其他事项

  (一)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二)办税人员拒绝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身份采集或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以及应按规定出示的身份证件,经发现为冒用他人的,或为伪造、变造的,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三)贵州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所需报送相关资料样表可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各实体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领取,或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网上办税服务厅下载。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