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案例告诉您:违约金和赔偿金开票等涉税处理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时间:2017-10-16
摘要:三个案例解析违约金和赔偿金涉税业务 【例1】甲企业出租房屋给乙企业,租期为3年,租赁1年后乙企业终止了租赁协议。乙企业支付给甲企业3万元违约金,那么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发票内容和税率/征收率? (1)属于价外费用。 存在销售基

三个案例解析违约金和赔偿金涉税业务

【例1】甲企业出租房屋给乙企业,租期为3年,租赁1年后乙企业终止了租赁协议。乙企业支付给甲企业3万元违约金,那么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发票内容和税率/征收率?

(1)属于价外费用。

——存在销售基础,出租方与承租方发生租赁的应税行为。

——违约金和交易行为的存续,也就是说有“载体”。

——违约金是由销售方收取的。

(2)属于价外费用,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也就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3)发票内容和税率/征收率:按照房租开具,税率11%或征收率5%,备注栏可以注明违约金。

(4)乙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例2】甲企业出租房屋给乙企业,租期为3年(2017年12-2020年11月),乙企业先付房租定金1万,后乙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通知,不租赁该房屋,终止了租赁协议。甲企业收取了乙企业先付的房租定金1万元,那么定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发票内容和税率/征收率?

(1)不属于价外费用。

——不存在销售基础,出租方与承租方没有发生租赁的应税行为。

——违约金和交易行为的不存续,也就是说根本就没有销售行为的“载体”。

(2)不属于价外费用,同时甲企业未向乙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服务,不征增值税,也就不存在开具发票的问题。

(3)对于乙企业来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例3】甲企业出租房屋给乙企业,租期为3年,租赁1年后甲企业终止了租赁协议。甲企业支付乙企业给3万元违约金,那么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发票内容和税率/征收率?

(1)不属于价外费用。

——本题违约金是由购买方收取的,而价外费用,收款方必须为销售方,

(2)不属于价外费用,同时乙企业未向甲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服务,不征增值税,也就不存在开具发票的问题。

(3)对于甲企业来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总结赔偿金或违约金涉税处理

1.销售方支付给购货方的赔偿金或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为购货方未向销售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服务),【例3】。

2. 购货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赔偿金或违约金

增值税缴纳需要以存在交易为基础,如果根本就不存在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销售服务,销售额(价外费用)确认就失去了载体,财税〔2016〕36号文更明确指出,必须存在经营活动。

(1)购货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赔偿金或违约金:销售行为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了,价外费用确认有载体,如【例1】,属于价外费用,应该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开专票)

(2)购货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赔偿金或违约金:销售行为未发生纳税义务了,如【例2】,价外费用确认没有载体,与销售行为无关的款项不应该被认定为价外费用,不用缴纳增值税,更别说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开专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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