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该文件解读明确可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因此,企业对于营改增之前欠的营业税应该在补交营业税之后,按照11号公告的规定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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