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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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1行“企业成立日期”:填报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日期;“软件企业证书取得日期”:填报纳税人软件企业证书上的取得日期。
3.第2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软件企业证书上的软件企业认定编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产品登记证号。
4.第3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认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认定证号;“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文号”:填报纳税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的文号。
5.第4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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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类型及减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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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根据企业类型选择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享受优惠有关基本信息。
1.“企业类型”及“减免方式”:纳税人根据享受优惠的企业类型选择对应的减免方式,其中“减免方式”列中的11个选项为单项选择,选择不同的项目优惠金额将带入表A107040对应的行次;“企业类型”中,若享受软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的,须选择软件企业产品类型,“一般软件”和“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两个选项必选其一;若享受重点软件或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须选择重点企业类型,“大型”“领域”和“出口”(其中,“出口”选项仅重点软件企业选择)必选其一。
2.第1-3行“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第1行“(一)线宽小于0.8微米(含)”: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
第2行“(二)线宽小于0.25微米”: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优惠,由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根据享受的政策选择优惠方式,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选择“五免五减半”。
第3行“(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优惠,由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根据享受的政策选择优惠方式,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五免五减半”。
3.第4-5行“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第4行“(一)新办符合条件”:是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
第5行“(二)重点企业 □大型 □领域”: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同时,须选择重点集成电路企业的类型,符合财税〔2016〕49号第五条第一项条件的选择“大型”,符合财税〔2016〕49号第五条第二项条件的选择“领域”。
4.第6-7行“三、软件企业 □一般软件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是指软件企业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以及第四条规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优惠政策。若企业产品是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该选项应选择“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否则选“一般软件”。
第6行“(一)新办符合条件”:是指软件企业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填报。
第7行“(二)重点企业 □大型 □领域 □出口”: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填报,同时,须选择重点软件企业的类型,符合财税〔2016〕49号第六条第一项条件的选择“大型”,符合财税〔2016〕49号第六条第二项条件的选择“领域”,符合财税〔2016〕49号第六条第三项条件的选择“出口”。
5.第8行“四、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是指财税〔201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填报。
6.第9行“五、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关键专用材料 □专用设备”:是指财税〔201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享受该项政策,须根据企业类型选择,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选择“□关键专用材料”,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选择“□专用设备”。
7.第10行“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由选择“二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两类定期减免类型的企业填报,填报开始计算优惠期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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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指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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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关键指标情况”第6至29行由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企业填报,第31至40行由2011年1月1日以前成立企业填报,其余行次均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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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指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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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键指标情况
填报企业享受政策的有关指标,具体如下:
第11行至第22行:享受本表任意优惠政策的企业均需填报。
第23行至第24行:由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包括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即单选本表第4行至第7行中减免类型的企业)填报。
第25行至第27行:由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企业中,适用符合领域条件的企业(即单选本表第5行、第7行减免类型,且重点企业选择“领域”的企业)填报。
第28行至第30行:由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中,适用符合出口条件的企业(即单选本表第7行减免类型,且重点企业选择“出口”的企业)填报。
第31行:由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即单选本表第9行减免类型)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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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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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6行“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填报表《企业基础信息表》 (A000000)“104从业人数”。
7.第7行“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8.第8行“二、研究开发人员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9.第9行“三、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填报第7÷6行的比例。
10.第10行“四、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填报第8÷6行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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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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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1行“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填报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计算方法:
月平均人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2.第12行“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3.第13行“研究开发人员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4.第14行“二、大学专科以上职工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填报第12÷11行计算后的比例。
5.第15行“三、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填报第13÷11行计算后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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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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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第26行“十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27.第27行“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28.第28行“十八、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29.第29行“十九、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7÷26行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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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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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16行“四、研发费用总额”:填报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口径归集的研发费用总额。
7.第17行“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
8.第18行“五、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填报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即本表第16行÷表A101010第1行。
9.第19行“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7÷16行计算后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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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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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11行“五、企业收入总额”: 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2.第12行“六、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集成电路企业制造销售(营业)收入。
13.第13行“七、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2÷11行的比例。
14.第14行“八、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15.第15行“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16.第16行“九、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4÷11行的比例。
17.第17行“十、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5÷11行的比例。
18.第18行“十一、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19.第19行“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20.第20行“十二、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21.第21行“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22.第22行“十三、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8÷11行的比例。
23.第23行“十四、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9÷11行的比例。
24.第24行“十五、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0÷11行的比例。
25.第25行“十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1÷11行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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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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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20行“七、企业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1.第21行“八、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类型分析填报,享受不同政策本行所填数据含义不同: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本行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本行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3)软件企业:选择“一般软件”的,本行填报本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选择“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的,本行填报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本行填报本年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
(5)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本行填报本年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销售(营业)收入;
(6)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行填报本年集成电路专用设备销售(营业)收入。
12.第22行“九、符合条件的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1÷20行计算后的比例。
13.第23行“(一)自主设计/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本行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软件企业,选“一般软件”的填报本年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选“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的填报本年自主开发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14.第24行“(二)自主设计/开发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3÷20行计算后的比例。
15.第25行“(一)适用的领域”: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文件,选择适用的领域。
16.第26行“(二)选择备案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符合第25行选定“领域”内的销售(营业)收入。如选择领域为“(一)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则该行填报该业务的销售(营业)收入。
17.第27行“(三)领域内的销售收入占符合条件的销售收入的比例”:填报第26÷21行计算后的比例。
18.第28行“(一)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美元)”:填报企业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以美元计算。
19.第29行“(二)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人民币)”:填报企业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换算成人民币以后的金额。
20.第30行“(三)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9÷20行计算后的比例。
21.第31行“产品适用目录”:由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即单选本表第9行减免类型的企业填报。目录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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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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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行=表A107040第18行或2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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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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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8行=第16行÷表A101010第1行。
2.第32行=表A107040第6行至第16行,根据以下规则判断填报: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1行,第32行=表A107040第6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2行“五免五减半”,第32行=表A107040第9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2行“15%税率”,第32行=表A107040第7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3行“五免五减半”,第32行=表A107040第10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3行“15%税率”,第32行=表A107040第8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4行,第32行=表A107040第11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5行,第32行=表A107040第12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6行,第32行=表A107040第13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7行,第32行=表A107040第14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8行,第32行=表A107040第15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9行,第32行=表A107040第1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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