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细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来源:TPSZSMART 作者:TPSZSMART 人气: 时间:2018-02-18
摘要: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新旧对比表 2014 年版 2017 年版 项目 填报内容 项目 填报内容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新旧对比表

2014年版

2017年版

项目

填报内容

项目

填报内容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

总体说明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纳税人根据税法、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

基本信息

1.第1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编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填报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取得时间。

2.第2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填报纳税人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具体范围名称,填报至三级明细;“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纳税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者“否”。

 

3.第3行“是否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是否发生偷骗税行为”:纳税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者“否”。

基本信息

1.第1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编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填报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取得时间。

2.第2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填报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具体范围,填报至三级明细领域,如“一、电子信息技术(一)软件1.系统软件”。

删除

收入指标

4.5行“一、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第6+7行的金额。

5.6行“其中: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

 

6.第7行“技术性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7.8行“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8.第9行“三、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填报第5÷8的比例。

收入指标

3.4行“一、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第5+6行的合计金额。

4.5行“其中: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收入。

5.第6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6.7行“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第8-9行的余额。

7.第8行“(一)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8.第9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9.第10行“三、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填报第4÷7行计算后的比例。

人员指标

9.第10行“四、本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数”:填报纳税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且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本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10.第11行“五、本年研发人员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人员合计数,具体包括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部分工作(包括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计算机程序、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的人员;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11.第12行“六、本年职工总数:填报纳税人本年职工总数。

12.第13行“七、本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填报第10÷12行的比例。

13.第14行“八、本年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填报第11÷12行的比例。

人员指标

10.第11行“四、本年科技人员数”: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11.第12行“五、本年职工总数”:填报纳税人本年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12.第13行“六、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填报第11÷12行计算后的比例。

研发费用指标

 

 

 

 

 

14.第15行九、本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第16+25行的金额。

15.第16行 “(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填报第17+18+19+20+21+22+24行的金额。

16.第17行“1.人员人工”:填报纳税人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17.第18行“2.直接投入”:填报纳税人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简单维护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18.第19行“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填报纳税人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21.22行“6.无形资产摊销”:填报纳税人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19.20行“4.设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20.第21行“5.装备调试费”:填报纳税人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需特别注意的是: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22.第23行“7.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23.第24行“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的金额。

 

24.第25行“(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第26+27行的金额。

 

 

 

 

 

 

 

25.第26行“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26.第27行“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27.28行“十、本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比例”:填报纳税人本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

研发费用指标

13.第14行“高新研发费用归集年度”:本行设定了三个年度,与计算研发费比例相关的第15行至第29行需填报三年数据,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填报。

14.第15行“七、本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第16+25行的合计金额。

15.第16行“(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填报第17+18+19+20+21+22+24行的合计金额。

16.第17行“1.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纳税人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17.第18行“2.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18.第19行“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19.20行“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0.21行“5.设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21.22行“6.装备调试费与实验费用”:填报纳税人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2.第23行“7.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23.第24行“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的金额。该行取第17行至第22行之和×20%÷(1-20%)与第23行的孰小值。

24.第25行“(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本行填报(第26+28行)×80%的金额。

25.第26行“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本行填报实际发生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用。

 

 

 

 

26.第27行“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地区)及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及港澳台个人。本行填报实际发生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

27.第28行“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即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0%。本行填报(第17+18+…+22+23+26行)×40%÷(1-40%)与第27行的孰小值。

28.第29行“八、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29.30行“九、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填报第15行4列÷第29行4列计算后的比例。

减免税额

28.第29行“减免税金额”:填报按照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减免税额

30.第31行“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虽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但取得区外所得的减免税金额。

31.第32行“十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本行填报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内所得减免税金额。

(一)表内关系

 

1.5行=第6+7行。

2.第9行=第5÷8行。

3.第13行=第10÷12行。

4.14行=第11÷12行。

5.第15行=第16+25行。

6.第16行=第17+18+19+20+21+22+24行。

7.第25行=第26+27行

 

(一)表内关系

 

1.4行=第5+6行。

2.第7行=第8-9行。

3.第10行=第4÷7行。

4.13行=第11÷12行。

5.第15行=第16+25行。

6.第16行=第17+18+19+20+21+22+24行。

7.第25行=(第26+28行)×80%。

8.第30行=第15行4列÷第29行4列。

 

(二)表间关系

29行=表A107040第2行。

(二)表间关系

1.31行=表A107040第2行。

2.第32行=表A107040第3行。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新旧对比表
 

2014年版

2017年版

项目

填报内容

项目

填报内容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等相关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有关情况。

基本信息

2.第1行“企业成立日期”:填报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日期;“软件企业证书取得日期”:填报纳税人软件企业证书上的取得日期。

3.第2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软件企业证书上的软件企业认定编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产品登记证号。

4.第3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认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认定证号;“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文号”:填报纳税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的文号。

5.第4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

(一)企业类型及减免方式

 

纳税人根据企业类型选择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享受优惠有关基本信息。

1.“企业类型”及“减免方式”:纳税人根据享受优惠的企业类型选择对应的减免方式,其中“减免方式”列中的11个选项为单项选择,选择不同的项目优惠金额将带入表A107040对应的行次;“企业类型”中,若享受软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的,须选择软件企业产品类型,“一般软件”和“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两个选项必选其一;若享受重点软件或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须选择重点企业类型,“大型”“领域”和“出口”(其中,“出口”选项仅重点软件企业选择)必选其一。

2.第1-3行“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第1行“(一)线宽小于0.8微米(含)”: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

第2行“(二)线宽小于0.25微米”: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优惠,由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根据享受的政策选择优惠方式,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选择“五免五减半”。

第3行“(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优惠,由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根据享受的政策选择优惠方式,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五免五减半”。

3.第4-5行“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第4行“(一)新办符合条件”:是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

第5行“(二)重点企业 □大型 □领域”: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同时,须选择重点集成电路企业的类型,符合财税〔2016〕49号第五条第一项条件的选择“大型”,符合财税〔2016〕49号第五条第二项条件的选择“领域”。

4.第6-7行“三、软件企业 □一般软件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是指软件企业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以及第四条规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优惠政策。若企业产品是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该选项应选择“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否则选“一般软件”。

第6行“(一)新办符合条件”:是指软件企业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填报。

第7行“(二)重点企业 □大型 □领域 □出口”: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填报,同时,须选择重点软件企业的类型,符合财税〔2016〕49号第六条第一项条件的选择“大型”,符合财税〔2016〕49号第六条第二项条件的选择“领域”,符合财税〔2016〕49号第六条第三项条件的选择“出口”。

5.第8行“四、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是指财税〔201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填报。

6.第9行“五、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关键专用材料 □专用设备”:是指财税〔201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享受该项政策,须根据企业类型选择,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选择“□关键专用材料”,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选择“□专用设备”。

7.第10行“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由选择“二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两类定期减免类型的企业填报,填报开始计算优惠期的年度。

关键指标情况

1.本表“关键指标情况”第6至29行由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企业填报,第31至40行由2011年1月1日以前成立企业填报,其余行次均需填报。

关键指标情况

(二)关键指标情况

填报企业享受政策的有关指标,具体如下:

第11行至第22行:享受本表任意优惠政策的企业均需填报。

第23行至第24行:由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包括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即单选本表第4行至第7行中减免类型的企业)填报。

第25行至第27行:由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企业中,适用符合领域条件的企业(即单选本表第5行、第7行减免类型,且重点企业选择“领域”的企业)填报。

第28行至第30行:由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中,适用符合出口条件的企业(即单选本表第7行减免类型,且重点企业选择“出口”的企业)填报。

第31行:由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即单选本表第9行减免类型)填报。

人员指标

6.6行“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填报表《企业基础信息表》 (A000000)“104从业人数”。

 

 

 

7.7行“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8.8行“二、研究开发人员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9.9行“三、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填报第7÷6行的比例。

10.10行“四、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填报第8÷6行的比例。

人员指标

1.11行“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填报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计算方法:

月平均人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2.12行“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3.13行“研究开发人员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4.14行“二、大学专科以上职工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填报第12÷11计算后的比例。

 

5.15行“三、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填报第13÷11计算后的比例。

研发费用指标

26.26行“十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27.27行“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28.28行“十八、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29.29行“十九、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7÷26行的比例

研发费用指标

6.16行“四、研发费用总额”:填报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口径归集的研发费用总额。

7.17行“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

8.18行“五、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填报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即本表第16行÷表A101010第1行。

9.19行“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7÷16行计算后的比例。

收入指标

11.11行“五、企业收入总额”: 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2.第12行“六、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集成电路企业制造销售(营业)收入。

13.第13行“七、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2÷11行的比例。

14.第14行八、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15.第15行“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16.第16行“九、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4÷11行的比例。

17.第17行“十、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5÷11行的比例。

18.18“十一、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19.第19行“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20.第20行“十二、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21.第21行“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22.第22行“十三、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8÷11行的比例。

23.第23行“十四、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9÷11行的比例。

24.第24行“十五、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0÷11行的比例。

25.第25行“十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1÷11行的比例。

收入指标

10.20行“七、企业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1.第21行“八、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类型分析填报,享受不同政策本行所填数据含义不同: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本行填报本年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本行填报本年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3)软件企业:选择“一般软件”的,本行填报本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选择“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的,本行填报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本行填报本年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

(5)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本行填报本年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销售(营业)收入;

(6)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行填报本年集成电路专用设备销售(营业)收入。

12.第22行“九、符合条件的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1÷20行计算后的比例。

13.第23行“(一)自主设计/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本行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软件企业,选“一般软件”的填报本年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选“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的填报本年自主开发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14.第24行“(二)自主设计/开发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3÷20行计算后的比例。

15.第25行“(一)适用的领域”: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文件,选择适用的领域。

16.第26行“(二)选择备案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符合第25行选定“领域”内的销售(营业)收入。如选择领域为“(一)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则该行填报该业务的销售(营业)收入。

17.第27行“(三)领域内的销售收入占符合条件的销售收入的比例”:填报第26÷21行计算后的比例。

18.第28行“(一)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美元)”:填报企业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以美元计算。

19.第29行“(二)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人民币)”:填报企业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换算成人民币以后的金额。

20.第30行“(三)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9÷20行计算后的比例。

21.第31行“产品适用目录”:由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即单选本表第9行减免类型的企业填报。目录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

减免税额

40.第41行“减免税额”:填报按照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减免税额

22.32行“减免税额”:填报本年享受集成电路、软件企业优惠的金额。

(一)表内关系

 

1.第9行=第7÷6行。

2.第10行=第8÷6行。

3.第13行=第12÷11行。

4.第16行=第14÷11行。

5.第17行=第15÷11行。

6.第22行=第18÷11行。

7.第23行=第19÷11行。

8.第24行=第20÷11行。

9.第25行=第21÷11行。

10.第29行=第27÷26行。

11.第33行=第32÷31行。

12.第37行=第35÷34行。

13.第38行=第36÷35行。

14.第40行=第39÷35行。

 

(一)表内关系

 

1.第14行=第12÷11行。

2.第15行=第13÷11行。

3.第19行=第17÷16行。

4.第22行=第21÷20行。

5.第24行=第23÷20行。

6.第27行=第26÷21行。

7.第30行=第29÷20行。

(二)表间关系

 

第41行=表A107040第18行或20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8行=第16行÷表A101010第1行。

2.第32行=表A107040第6行至第16行,根据以下规则判断填报: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1行,第32行=表A107040第6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2行“五免五减半”,第32行=表A107040第9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2行“15%税率”,第32行=表A107040第7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3行“五免五减半”,第32行=表A107040第10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3行“15%税率”,第32行=表A107040第8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4行,第32行=表A107040第11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5行,第32行=表A107040第12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6行,第32行=表A107040第13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7行,第32行=表A107040第14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8行,第32行=表A107040第15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9行,第32行=表A107040第16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cc/83114.html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