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自然人合伙人的情形 大家都知道,自然人股东直接架构的股东,若是年底分红,存在20%个人所得税,因此有一家公司在注册成立的时候,先成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当做合伙人,然后该合伙企业再100%控股公司。 请问: 年底分红的时候,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是否免税? 答复: 不免税,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国税函[2001]84号文《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法人合伙人的情形 接着上述案例,那么假设合伙企业是法人合伙人,则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答复: 不免税,由于不是直接投资,而且也不是居民企业之间,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明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