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总局在线访谈实录(第一期)

来源:税务总局 作者: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8-12-26
摘要:[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和收看本期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请到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陈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巡视员张颂舟,就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国家税务总局所

  问题二十七:假如我在2019年取得两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享受多少钱的继续教育扣除?

  [叶霖儿]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因此,您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多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按照3600元的定额扣除。

  问题二十八:已全款买房,又在同一城市租房,是否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件扣除?

  [叶霖儿]

  您这种情况是属于有自有住房,那么在同一城市再发生的租房租金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二十九:我们有两个孩子,一个在读小学一个在读幼儿园小班,能享受的子女教育费如何扣除?

  [叶霖儿]

  子女教育支出的范围是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年满3岁到小学入学前,也可以参照此标准进行扣除。您一个孩子在读小学,另一个在读幼儿园小班的孩子,如果年满3岁了,那么您两个孩子就可以每月共扣除2000元的子女教育支出。

  问题三十:北京,租房租金扣除标准?

  [叶霖儿]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和您的情况,您在北京工作且没有住房,发生的房屋租金支出,可按每月1500元标准扣除.

  问题三十一:个税扣除政策各地差异

  [叶霖儿]

  除了房屋租金,根据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适用不同扣除标准外,其他扣除项目适用统一的政策。

  问题三十二:夫妻婚前各自购了住房,住房贷款扣除问题

  [叶霖儿]

  夫妻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夫妻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按标准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问题三十三:学历学位

  [叶霖儿]

  如果您所从事的继续教育没有学历,只有学位,在学习过程中,您也可以按照每月400的标准,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三十四:您好,除了在线访谈类的形式,有没有其他的培训方式,我们可以通过手机随时观看的?

  [张颂舟]

  除在线访谈形式有无其他形式: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学堂组织了很多免费培训,您可以报名参加,您还可以通过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和官方微信观看我们特地为个税改革制作的小视频、图解等。

  问题三十五:无法登陆APP怎么办

  [陈洧]

  可先检查一下手机网络是否正常连接,或更换其他网络尝试

  税务系统近期在完善,12月26-29日浙江、宁波地区会有系统维护,可调整操作时间

  可联系12366及各省咨询电话

  问题三十六:安卓手机如何下载APP

  [陈洧]

  通过各省的电子税务局下载

  通过自然人税收系统进行下载

  通过手机的应用市场下载“个人所得税”

  问题三十七: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填错了怎么办

  [陈洧]

  纳税人自行提交、自行核实。

  进行专项扣除时,系统会显示之前已扣除的信息,可自行再次确认核实。

  若税款已缴纳,也可在汇算清缴时进行修改,多退少补。

  问题三十八:如何下载专项附加扣除的电子模板?

  [陈洧]

  可登陆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各地的电子税务局门户网站、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系统后,再进入专项附加扣除菜单,选择具体项目,点击“导入”下载模板即可。

  问题三十九:住房租金扣除、合同备案问题

  [叶霖儿]

  您好,住房租金扣除,相关合同或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但需要留存备查。

  [主持人]

  好的,再次感谢到场的各位领导和专家,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欢迎您继续关注和支持本栏目,了解税收热点、获取税收知识,再见!

相关访谈——

“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总局在线访谈实录(第二期)

相关解答——

专项附加扣除问题集锦 <莲税观>

一图看懂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办<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介绍<国家税务总局>

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常见疑问50答<国家税务总局>

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常见疑问60答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