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来去有踪迹

来源:莲税观 作者:莲税观 人气: 时间:2019-03-25
摘要:在《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的七条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在国家税务总局

  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七条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及附件里明确,可以加计抵减的具体金额,需要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来归集。

  并且将原本已经存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作为该表的第一部分“税额抵减情况”;而将“加计抵减情况”作为该表的第二部分。在加“计抵减情况”部分,还设计将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加计抵减情况分别单独列示。不仅如此,加计抵减的起初月、本期发生、本期调减、本期可抵减、本期实际抵减和期末余额,以表中台账的形式予以反应。

  自此,加计抵减堂而皇之地在增值税报表体系里占了一席之地。

  值得注意的是,税额抵减项目和加计抵减项目,虽然都可以抵减应纳税额,但是他们在来源上和去向上可谓大相径庭,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里,只不过是暂时同居的关系罢了。

  一、税额抵减五项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涉及。

  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2.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由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3.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4.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5.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反映其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以上5项可以抵减的项目中,第一项属于凭票计算可抵减税额;第二项属于分支机构在机构就地分配预缴税款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后抵减分支机构已经预缴的增值税;四、五项属于跨区域建筑服务、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异地预缴税款后再机构所在地抵减已经预缴的增值税。

  不同的来源项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除第一项外,其余四项全部反映在一个地方: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的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的本月数一列内;小规模纳税人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一列内。

  可谓来自五湖四海皆兄弟,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去。

  二、加计抵减项目

  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及,小规模纳税人并不适用。并且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并不需填写。

  本项目的来源非常简单,就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并且需要根据当期的应纳税额实现情况,按以下公式来确定当期实际的抵减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下一年度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还需要根据上年度的销售额比例来重新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

  1.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5.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6.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加计抵减项目的来源只有一个,就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计提,并根据各期应纳税额的实现情况来逐步结转扣减。去向也只有一个,就是反映在主表的第19“应纳税额”栏的本月数内。

  虽然在主表的表面上,显示该栏的计算公式为“19=11-18”,即销项税额减实际抵扣税额。实际上在主表的填表说明里明确: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依据谁的进项计算出来,去抵减谁的应纳税额,可谓独自来独自去,红尘一骑。

  所以,税额抵减和加计抵减,来来去去皆有根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上,只不过是临时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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